出海企业老板的必修课:境外支付税务风险,你不可不知的“坑”

  • 发表于:2024-11-14

企业境外支付涉税问题

Q1 哪些业务事项需要办理税务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Q2 若我司需要向境外支付资金,哪些情形无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1.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2.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Q3 支付金额等同于计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第4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办理对外需要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并在“本次付汇金额”栏目填写相应金额,但是,付汇金额不能简单等同于计税依据,不应该简单将付汇金额乘以相应税率计算需要缴纳税款。而需要根据具体税种政策、合同条款进行判断,税种为价内税还是价外税,税款由支付方还是由收款方负担,都将影响具体计算。

Q4 办理对外支付前需要先缴纳税款?

部分纳税人通常把支付时点和扣缴税款时点混为一谈,认为只要没有对外支付就无需缴税,倘若对外支付,则需要缴税。实际上,支付时间与扣缴税款时间两个时点,既有关联,又不能完全等同。实际支付后7日内,需要根据合同性质进行税款的扣缴申报,比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Q5 只要办理税务备案就避免了税务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第40号公告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若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Q6 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是不是每次支付前都要做支付备案呢?

根据《两部门发布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Q7 在完成税务备案后,若发现《备案表》填写有误或备案项目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在尚未发生对外支付时,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修改或作废《备案表》;如已发生过对外支付,则不能将《备案表》作废,仅可对《备案表》进行修改。

Q8 向境外支付5万美元以下无需在税务局进行对外支付备案,为什么税务机关提示存在纳税风险?

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外付汇5万美元以下无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需要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源泉扣缴或资料报告义务,未履行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Q9 对外付汇的一般分类是什么?

对外付汇分为贸易付汇非贸易付汇。贸易付汇:是指实物贸易支付的外汇,"贸易"也称实物贸易,是指国际间的商品流通贸易。一般指的是企业或个人进口货物,需对外付汇的情形。贸易付汇根据进口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一般贸易付汇、转口贸易付汇、服务贸易付汇。非贸易付汇:是指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务收入或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以及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时,由境内企业对其支付外汇的一种行为。

Q10 对外支付小于5万美金的非贸服务费可以直接支付么?是否不超5万美金就不用缴税?

不可以,首先需要做合同采集,才可经由银行支付后扣缴税款。对外支付也不存在起征点的规定,不管是3万美元,还是5万美元,都需要依法纳税。以对外支付检测费为例,若向境外支付为检验测定产品质量或实地考察生产环境产生费用,境外收款方未派遣员工进入中国境内提供劳务,且境外收款方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全部发生在境外则无需申报缴纳税款。如果选择没有派遣人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但是境外收款方属于部分发生在境内,那么增值税需要按6%代扣,印花税按技术合同代扣。如果选择有派遣人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境外收款方属于部分发生在境内,那么增值税需要按6%代扣,印花税按技术合同代扣,企业所得税还需要指定扣缴,具体是核定一个所得税率再扣缴。另外还需要注意入境时间是否满183天,有可能构成常设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

Q11 合同备案有时间限制么?

合同签订30日内,首次付汇前完成合同信息采集。在申请表中,需要填写合同双方的信息、服务内容、费用等详细信息。审核通过后,得到一个合同核定利润率可用于计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一份合同是跨多年度的,那是否在每次付款前都需要将这一合同进行备案?例如需要向英国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双方约定分 5 次支付,每次支付金额均超过 5 万美元,那在每5次支付服务费时是否都需要提供相关服务合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40 号)的相关规定,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

Q12 货物贸易付汇要注意什么呢?

一般凭借海关报关单、外商发票、付款申请就能支付。对比非贸服务费,贸易项下一般有实体货物,看得见摸得着,商品经由海关监管,涉及商品归类和进口关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Q13 对外付汇需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因此,向境外支付费用,在代扣增值税的同时不用代扣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Q14 其他出海税务风险点?

1.向境外企业支付借款利息: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如果发生资金短缺,向境外企业借款。A公司于2005年开业,是一家从事汽车配件生产和研发的企业。2023年6月,A公司向新加坡B公司贷款5000万元,2024年7月需向B公司支付利息230万元(含增值税)。那么,A公司在向新加坡B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时,需要自行申报或代扣代缴哪些税呢?两国是否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呢?协定限制税率是多少?什么条件下可享受协定限制税率?是否属于我国印花税征税范围?

2.是否涉及侵蚀居民企业税基?

1)无实质性交易背景的境外关联方费用支付。例如,境内企业与境外关联方签订形式上的劳务合同或特许权使用费合同,但境外关联方并未履行相应功能、承担风险,并未开展无实质性经营活动。

2)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费用支付为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支付费用、为自身已经购买的劳务活动或已经实施的劳务活动重复支付费用、为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支付费用、为自身已拥有的技术或品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为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或特许权支付费用。

3)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因间接受益但无需支付的费用 为企业因附属于集团而获益,但未接受关联方实施的具体劳务活动支付费用、为关联方出于保障投资利益而开展的劳务活动支付费用、为关联公司境外融资上市而产生的附带利益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4)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超过与独立第三方发生交易应支付的费用  企业以不合理的价格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劳务费用、企业以不合理的价格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企业以不合理的利率水平或不合理的债务结构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

3.是否通过筹划交易模式逃避非居民税收? 混淆劳务发生地逃避纳税义务、将特许权包装为境外劳务逃避税纳税义务、规避常设机构的认定、采用抵消交易隐匿劳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

4.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合理调整。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可以通过真实性测试、必要性测试、受益性测试、价值创造性测试、重复性测试、补偿性测试等方法,判定企业是否存在通过对外支付费用转移利润、侵蚀税基或逃避非居民税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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