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前后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这些税务细节你必须知道
通过搭建合伙平台作为员工股权激励持股方式一直是众多上市公司的选择,一般做法是设置合伙企业,由高管或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持股合伙企业,再由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其优点在于保持主体公司股权结构稳定、实现公司控制权的集中管理等。
但合伙企业的税务处理比较特殊,如果对政策理解把握不准往往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税收风险。本文就合伙企业在持有主体公司上市前后,转让限售股的税务处理和注意事项进行了梳理,供企业参考和探讨。
一、什么是限售股
目前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包括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和其他限售股。
(一) 股改限售股
是指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
(二) 新股限售股
是指新股挂牌上市前的股份。为了维持股权和业务稳定,《公司法》和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要求公开发行前的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期限为1年至36个月不等。
(三) 其他限售股
其他限售股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员工股权激励限售股等。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结构如图所示:
二、上市前转让
(一)增值税
合伙企业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 个人所得税
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企业整体转让按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收入总额,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三) 企业所得税
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法人合伙人,按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法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同样涉及两道环节企业所得税:一是转让当期实现的应纳税所得应分得的利润并入法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二是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超过其投资成本的溢价部分并入法人企业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 印花税
1、合伙人份额转让:不征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合伙企业转让合伙人份额为财产份额转让,不属于股权转让书据征收范围,不征印花税。
2、 合伙企业整体股权转让:需缴纳印花税
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的话,转让方和受让方均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三、上市后转让
企业上市之后,合伙企业采用解散清算的方式,将上市公司股票进行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是不通过市场交易使股票的所有权在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完成过户。
非交易过户主要包括继承所涉证券过户、向经登记的境内慈善组织基金会捐赠所涉证券过户、离婚情形下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和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等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
上市公司的机构股东(如合伙企业)通过解散清算,将股票非交易过户到相关股东或合伙人名下,变自然人间接持股为直接持股。
(一) 增值税及附加税
解禁前的买入价为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解禁后的送转股买入价为0,适用税率为6%。
1、 法规依据:
①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要按照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③总局2016年5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解禁日前取得的转增股不考虑除权除息因素,分别以复牌日开盘价、IPO发行价和停牌收盘价为买入价。解禁后所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后发生的送转股,应按无偿取得股票处理,即该部分送转股买入价为0;分批转让解禁限售股股票及解禁日后的送转股的,按加权平均法计算每批的买入价”。
2、 计算公式:增值税=减持股数×(减持价格- IPO发行价)/1.06×6%附加税税率根据合伙企业所属区域税率有所不同
3、 发票开具: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二) 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
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应使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则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另外一个合伙企业,则(既非法人合伙人亦非自然人合伙人)的情形,根据合伙企业“透明实体”的“穿透”税务处理原则,从法理和实操处理分析应层层穿透至最上层的合伙企业,根据最上层合伙人的性质(法人或自然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最上层合伙企业代投资人申报缴纳)。
1、 法规依据:通过注销拆除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将股票登记到个人名下,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是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人依法缴纳所得税。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计税。
2、 增值税能否作为成本费用抵扣:减持限售股所产生的增值税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因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可以扣除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3、 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清算所得×5%~35%
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
(三) 印花税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四、注意事项
(一) 两处以上经营所得,未进行申报
上市公司往往会设置多家合伙企业持股,对于同一自然人合伙人持有多家合伙企业,应注意对两处及以上所得进行纳税申报。
1、季度预缴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项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分期预缴。
自然人合伙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可以选择合伙人自行申报的方式,也可以选择由合伙企业代办申报的方式。
2、年度申报自然人合伙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可以选择合伙人自行申报的方式,也可以选择由合伙企业代办申报的方式。
3、两处及以上所得自然人合伙人取得两处及以上经营所得时,合伙人必须自行在次年3月31日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二) 能否适用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
1、 会计处理
对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会计上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其相关准则解释执行。
2、 税务处理
实务中,有税务部门认为激励对象持有的系持股平台的合伙份额,非标的公司的股权,不符合101号文中对于“本公司股权”的定义,不能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比如北京市税务局于官网发布的《2018年10月征期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有关规定精神,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激励对象主要限于个人,由于财税﹝2016﹞101号对激励对象有人数的限制,持股平台的情况较为复杂,目前激励对象不包括对持股平台的激励。”
但也有税务部门认可通过合伙企业对员工间接激励,可以适用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虽然从形式上看,激励的直接标的是持股平台的合伙份额,但本质上该等份额与标的公司的股权有对应关系,实质上激励的标的系公司的股权,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可以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实务操作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认。